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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595来源:尚信诚
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麻继钢强奸、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时许,上诉人麻继钢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发现林某独自在南楼111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遭林某拒绝后,遂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南侧东面门厅外口处强行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因遭到林某反抗,麻继钢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该天井北侧教学楼窗户下方一窨井处,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作案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被害人林某的尸体在窨井内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麻继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鉴于上诉人麻继钢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对麻继钢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